52.兒童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兒童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 為了科學排查、及時消除兒童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制定本判定標準。第二條 兒童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方面:(一)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隱患;(二)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三)相關資質不符合法定要求;(四)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隱患;(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第三條 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一)選址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保持安全距離,或者設置在自然資源等部門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災害高風險區域內;(二)經鑒定屬于C級、D級危房;(三)未進行建設工程消防審驗(備案),且經負有消防監管職責的部門檢查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判定,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四)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第四條 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一)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國家明令禁止、淘汰、已經報廢的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二)未按國家有關標準配置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三)未按規定在使用燃氣的廚房、浴室等區域配備可燃氣體報警、燃氣緊急切斷等裝置;(四)經消防、燃氣管理等部門檢查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判定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等設施設備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要求。第五條 相關資質不符合法定要求包括:(一)委托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二)委托不具備相應設計施工資質的機構或人員實施電器線路、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三)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四)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動火作業、電工作業、電梯作業、鍋爐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五)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六)使用未取得相應駕駛車型資格的人員擔任接送兒童車輛駕駛員。第六條 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一)未建立消防、應急等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實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未落實24小時值班巡查,未進行日常防火巡查檢查,或者對巡查檢查發現的突出安全問題未予以整改;(三)未定期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四)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安全應急演練;(五)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第七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一)兒童用房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封閉;(三)設門禁裝置的疏散門未安裝緊急開啟裝置,或者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等障礙物且不能保證緊急情況及時開啟;(四)未經批準擅自關閉、占用或者破壞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疏散等設施設備。第八條 涉及房屋建筑、消防、特種設備、城鎮燃氣等方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 對于情況復雜,難以直接判定是否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研究論證后綜合判定。第十條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參照本標準執行。第十一條 本判定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4-12-2951.信息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信息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持續完善信息通信建設工程隱患排查治理,科學判定信息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信息通信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信息通信建設工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四條 信息通信建設工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的;(二)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制定信息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處置方案;(三)在城市市區內的施工,未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識的;(四)在不滿足項目承重要求的建筑物內組織施工的;(五)出現自然災害預警,未按受災害影響地區應急響應機制要求,強行組織施工的;(六)對于有限空間、動火作業,未按規定落實作業審批,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專門人員進行安全管理,或者未配置合格安全防護裝備的;(七)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持有通信主管部門核發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的;(八)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第五條 對于不能依據本標準直接判斷是否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可組織有關專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進行論證、綜合判定。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第六條 搶險救災工程不適用本標準。第七條 涉及鋼結構、土建、機電等其他專業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標準規定的,涉及與建筑、市政、交通等其他專業交叉或平行作業,其他專業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標準規定的,通信建設企業應按照從嚴要求排查事故隱患。第八條 本判定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4-12-2950.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國鐵安監規〔2023〕12號國鐵集團、國家能源集團,中國中鐵、中國鐵建、中國中車、中國通號、中國物流,各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各地區鐵路監管局,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機關各部門:現將《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鐵路監管部門要將《判定標準》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按照《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等要求,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執法。各鐵路單位要依法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徹底排查、準確判定、及時消除、規范報告各類重大事故隱患,牢牢守住安全生產底線,堅決防范和遏制鐵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發生。國家鐵路局2023年5月8日(此件公開發布)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一條 為準確判定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判定標準。第二條 本判定標準適用于判定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第三條 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主要包括鐵路主要行車設備設施、鐵路運輸生產、鐵路沿線環境、安全管理和災害防范及應急處置等5個方面。第四條 鐵路主要行車設備設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鐵路主要行車設備設施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制造、監造、養護維修等環節失管失控,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員群死群傷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動車組和客運機車車輛的走行部存在輪軸折斷、懸吊部件斷裂脫落,制動系統存在制動失效放飏,電氣系統存在配線短路起火的;動車組、客運機車車輛未按規定使用耐火材料,消防器材配備不到位,擅自加裝改造高壓電器設備,高壓油管路密封嚴重不良的;(二)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主要行車基礎設備設施、動車組和客運機車車輛未按要求定期進行中修、大修及高級修,或者到報廢年限未按規定報廢仍投入使用的;(三)鐵路專用設備應取得許可而未取得許可或者許可條件不再具備,或者應進行檢測檢驗而未進行檢測檢驗,或者鐵路專用設備存在缺陷應召回未召回仍投入使用的;(四)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橋隧、路基、軌道等存在嚴重隱患,或者輪軌動力學指標嚴重超限的;(五)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接觸網支柱及基礎(包括拉線基礎)損壞嚴重、隧道吊柱松脫的;(六)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信號系統設計錯誤、產品制造缺陷、列控或者LKJ數據錯誤等,造成聯鎖關系錯誤、信號顯示升級、列車運行超速的;(七)與行車相關的鐵路控制系統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的。第五條 鐵路運輸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鐵路運輸生產組織過程中的安全關鍵環節未制定或者未落實相應安全制度措施,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員群死群傷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防止錯誤辦理接發旅客列車進路措施的;(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防止列車冒進措施的;(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實接觸網停送電安全措施、防止電力機車帶電進入有人作業停電區安全措施的;(四)未制定或者未落實營業線(含鄰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現場管控措施的;(五)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的;(六)未制定或者未落實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的;(七)匿報謊報危險貨物品名、性質、重量,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違反充裝量限制裝載危險貨物,應押運的危險貨物不按照規定押運的;(八)進入鐵路營業線的鐵路機車車輛由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的;(九)應制定裝載加固方案的貨物未制定或者未落實貨物裝載加固方案裝車的;(十)未制定或者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在車站候車室、售票廳及行車公寓等人員密集生產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的;(十一)通行旅客列車以及公交車或者大中型客運車輛的鐵路道口,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道口看守人員作業標準的;(十二)對無隔開設備能進入客車進路的貨物線、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等線路,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防止侵入客車進路的措施的;(十三)未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從事鐵路旅客、貨物公共運輸營業的,或者新建鐵路線路未經驗收合格、未通過運營安全評估,不符合運營安全要求投入運營的。第六條 鐵路沿線環境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鐵路沿線一定范圍內從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擅自建設施工、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線路幾何尺寸變化,線路基礎空洞、下沉、坍塌、線路中斷,或者施工機具侵入鐵路建筑限界的;(二)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兩側危險物品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且未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三)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跨越、穿越鐵路鋪設,或者與鐵路平行埋設,或者架設的油氣管道不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四)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兩側的塔桿等高大設施,公跨鐵橋梁、公鐵并行道路、渡槽、線纜等設備設施(含防撞護欄、防拋網等附屬設施)及日常管理不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五)在高速鐵路兩側200米范圍內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設置的地面沉降區域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抽取地下水,影響鐵路基礎穩定的;(六)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不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的;或者在線路兩側及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七)違反國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規定,擅自在鐵路兩側設置棄土(石、渣)場或者采礦(采空)區,開挖山體、河道等動土作業,造成影響行洪、產生泥石流或者山體滑坡的;(八)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游500米、下游規定范圍內(橋長不足100米的為1000米、橋長100~500米的為2000米、橋長500米以上的為3000米)采砂、淘金的;(九)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設施,或者在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的;(十)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隧道上方山體違規進行鉆探作業的;(十一)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兩側鐵路地界以外的山坡地水土保持治理不到位,存在溜坍侵入鐵路限界現實危險的。第七條 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未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基本要求,未建立或者未落實安全基礎管理制度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的;(二)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安全管理相關人員不符合規定的任職要求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或者未按照國家、行業規定范圍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第八條 災害防范及應急處置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未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要求,造成自然災害防控體系失效,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員群死群傷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自然災害及異物侵限監測系統主要功能失效未及時修復的;(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實普速鐵路旅客列車運行區段Ⅱ級及以上防洪地點和高速鐵路防洪重點地段汛期行車安全措施的;(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實自然災害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第九條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對其他可能導致鐵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隱患,由鐵路單位依據國家和鐵路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等進行判定。第十條 本判定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4-12-2849.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國鐵工程監規〔2023〕2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國鐵集團、國家能源集團、中國建筑,中國通號、中國中鐵、中國鐵建、中國交建、中國電建,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現將《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鐵路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要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對照《標準》全面排查、準確判定、及時報告、徹底整治各類重大事故隱患,防范化解鐵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重大風險,守牢安全生產底線。鐵路監管部門要積極宣貫《標準》,把《標準》作為重要執法依據,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督促參建單位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鐵路工程安全優質建設。國家鐵路局2023年9月29日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 為科學判定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持續完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推進鐵路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改建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鐵路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四條 施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專業分包單位無相應資質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二)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超過30日不在崗或未實質開展工作的;(三)危險性較大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審批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未按規定開展專家論證審查的;(四)爆破、吊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密集場所動火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業審批手續的;(五)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資格證書;特種設備未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即投入使用的;(六)生產生活區選址未經勘察及安全評估的;(七)場區內使用貨車或報廢客車載人的。第五條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洞口高陡邊仰坡未按設計要求開挖和加固防護,未按要求監測邊仰坡變形,變形超出規定值的;(二)未按規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圍巖監控量測;超前地質預報結論與設計不符,監控量測數據異常變化,未采取措施處置的;(三)擅自改變開挖工法;初期支護未及時封閉成環;仰拱一次開挖長度超過規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業面未配備警報、通信裝置的;(四)反坡排水隧道、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設計涌水量;未配置應急備用電源、抽排水設備的;(五)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隧道施工未安裝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后仍違規作業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防爆型作業機械的;(六)巖溶及富水破碎圍巖區段施工,開挖前未按設計完成泄壓或預加固措施的;(七)作業面出現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撤離人員的;(八)復雜地質隧道發生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質災害后,未采取加強設計措施的;(九)內燃機車、自輪式運轉設備、柴油發電設備在隧道內作業未安裝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的。第六條 橋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水上作業平臺、圍堰、沉井等未進行專項設計,未按設計施工,施工期實際水位高于設計最高水位;圍堰或沉井出現漏水、翻砂涌水、結構變形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超過8m(含)高墩施工過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澆筑速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三)現澆梁支架、移動模架、掛籃等非標設備設施未經專項設計,未經預壓、試吊等現場試驗驗證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方案拆除;支架地基承載力不足的。第七條 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基坑或開挖深度超過5m(含)基坑,土方開挖、支護、降水施工、變形監測未按照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或者基坑監測變形數據異常變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第八條 使用淘汰的工藝設備以及其他嚴重違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第九條 鐵路站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執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有關規定。第十條 本標準由國家鐵路局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4-12-2848.鐵路重點事故隱患排查整洽重點
鐵路重點事故隱患排查整洽重點一、主要行車設備設施方證1.動車組和客運機車車輛的走行部存在輪軸折斷、懸吊部件斷裂脫落,制動系統存在制動失效放陋,電氣系統存在配線短路起火的;動車組、客運機車車輛未按規定使用耐火材料,消防器材配備不到位,擅自加裝改造高壓電器設備,高壓油管路密封嚴重不良的2.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主要行車基礎設備設施、動車組和客運機車車輛未按要求定期進行中修、大修及高級修,或者到報廢年限未按規定報廢投入使用的。3.鐵路專用設備應取得許可而未取得許可或者許可條件不再具備,應進行檢測檢驗而未進行檢測檢驗,或者鐵路專用設備存在缺陷應召回未召回投入使用的。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橋隧、路基、軌道等存在嚴重隱患,或者輪軌動力學指標嚴重超限的。5.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接觸網支柱及基礎(包括拉線基礎)損壞嚴重、隧道吊柱松脫的。6.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信號系統設計錯誤、產品制造缺陷、列控或者LKJ數據錯誤等,造成聯鎖關系錯誤、信號顯示升級、列車運行超速的。7.與行車相關的鐵路控制系統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的。二、鐵路運輸生產方面1.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防止錯誤辦理接發旅客列車進路措施的。2.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防止列車冒進措施的。3,未制定或者未落實接觸網停送電安全措施、防止電力機車帶電進入有人作業停電區安全措施的。4.未制定或者未落實營業線(含鄰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現場管控措施的。5.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的。6.未制定或者未落實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的,7.匿報謊報危險貨物品名、性質、重量,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違反充裝量限制裝載危險貨物,應押運的危險貨物不按照規定押運的。8.進入鐵路營業線的鐵路機車車輛由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的。9.應制定裝載加固方案的貨物未制定或者未落實貨物裝載加固方案裝車的。10.未制定或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在車站候車室、售票廳及行車公寓等人員密集生產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的。11.通行旅客列車以及公交車或者大中型客運車輛的鐵,路道口,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道口看守人員作業標準的。12.對無隔開設備能進入客車進路的貨物線、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等線路,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防止侵入客車進路的措施的。13.未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從事鐵路旅客、貨物公共運輸營業的,或者新建鐵路線路未經驗收合格、未通過運營安全評估,不符合運營安全要求投入運營的。三、鐵路沿線外部環境方面1.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擅自建設施工、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線路幾何尺寸變化,線路基礎空洞、下沉、坍塌、線路中斷,或者施工機具侵入鐵路建筑限界的。2.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兩側危險物品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且未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3.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跨越、穿越鐵路鋪設,或者與鐵路平行埋設,或者架設的油氣管道不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兩側的塔桿等高大設施,公跨鐵橋梁、公鐵并行道路、渡槽、線纜等設備設施(含防撞護欄、防拋網等附屬設施)及日常管理不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5在高速鐵路兩側200米范圍內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設,置的地面沉降區域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抽取地下水,影響鐵路基礎穩定的:6.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不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的;或者在線路兩側及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7.違反國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規定,擅自在鐵路兩側設置棄土(石、渣)場或者采礦(采空)區,開挖山體、河道等動土作業,造成影響行洪、產生泥石流或者山體滑坡的,8.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游500米、下游規定范圍內(橋長不足100米的為1000米、橋長100~500米的為2000米、橋長500米以上的為3000米)采砂、淘金的9.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設施,或者在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進行疏作業的,10.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隧道上方山體違規進行鉆探作業的,11.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兩側鐵路地界以外的山坡地水土保持治理不到位,存在溜坍侵入鐵路限界現實危險的。四、安全管理方面1.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的2.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管理相關人員不符合規定的任職要求的。3.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或者未按照國家、行業規定范圍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五、防災和應急方面1.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自然災害及異物侵限監測系統主要功能失效未及時修復的。2.未制定或者未落實普速鐵路旅客列車運行區段Ⅱ級及以上防洪地點和高速鐵路防洪重點地段期行車安全措施的。3.未制定或者未落實自然災害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六、鐵路建設工程方1.轉包、法分包、掛靠,項目經理無證、長期不在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評審、交底,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爆破、動火等危險作業管理不符合規定,生產生活駐地未經安全風險評估,場內運輸車輛未年檢,未按規定配備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演練等管理行為。,2.隧道工程未按規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或圍巖監控量測,勘察設計與實際地質條件不符時未動態設計,擅自改變開挖工法,掌子面作業人數超過規定,初期支護未及時封閉成環,安全步距超標,有毒有害氣體監測檢測不規范,未按規定設置逃生救援預警系統。3.橋涵圍堰、沉井等水頭差超過設計允許值,深基坑支護、支架、掛籃等大臨結構未進行專項設計,高墩混凝土澆筑速度超標、模板拉桿數量設置不足,架橋機、架梁吊機等起重設備抗傾覆措施不足等,路基高陡邊坡以及滑坡變形未開展監測或監測頻次不滿足要求、高陡邊坡坡體出現變形超限后未及時采取處置措施等,以及工程線內燃機車未定期開展維修保養或未安裝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的,軌道車未按照要求設置防溜逸措施或制動裝置工作不正常等。七、消防安全方面以旅客列車、客運車站、機車、變配電所、信號機械室、鐵路輪渡、鐵路賓館、酒店、公寓、單身宿舍、職工間休室及林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生產經營場所為重點,聚焦致災要素,按照火災發生發展的規律,將火源電源管理、安全疏散、初期處置等作為排查整治的重點。1.火源管理。違規使用明火,動火施工無審批;營業或使用期間,違規動火動作業;施工期間未落實現場看護人員,未提前清理可燃雜物和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混合生產經營場所中各單位動火施工不報告、不審批,不告知其他單位2.電源管理。配電箱(柜)電線連接不規范;違章帶負荷拉、合閘;電線電纜未穿管保護,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開關、插座直接安裝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燈具與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離,未采取隔熱、散熱等措施;違規使用未經產品質量認證的大功率電器或移動插排;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違規在室內停放或充電;使用鋰離子電池的設備設施未在指定安全區域充電。3.易燃可燃保溫材料和裝飾裝修。人員密集場所室內保溫材料燃燒性能不符合要求;違規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聚苯乙烯等材質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綠植,進行裝飾裝修;違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夾芯彩鋼板建筑;混合生產經營場所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4.安全疏散條件。疏散樓梯數量不足或設置不符合要求;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消防應急廣播、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混合生產經營場所不同獨立單位間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鎖閉安全出口,不能保證各自獨立的疏散樓梯。5.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設置防火分區;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等損壞嚴重,不具備防火分隔功能;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內違規設置員工宿舍6.消防設施設備。未按要求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或水壓、水量不能滿足滅火需求;未按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氣體滅火、防排煙等設施,或消防設施系統損壞癱瘓無法正常使用,不具備防滅火功能。7.管理責任落實。未嚴格落實動火施工審批制度、夜間值班制度,未將動火作業納入施工維修作業方案并做好安全技術交底的;未落實全員消防培訓、疏散演練;消防控制室人員、電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工作人員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備組織逃生自救能力;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未明確統一管理單位,各單位之間消防安全責任不明晰,沒有物業管理單位或明確牽頭單位,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等缺乏管理;擅自改變場所火災危險性定性,增大火災危險性。未加強對委外作業的消防安全管理。8.初期火災處置。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確初期火災撲救力量;未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可操作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未建立消防聯勤聯動機制,發生火災等緊急狀況時無人第一時間通知并組織疏散。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對其他可能導致鐵路重特大事故的隱患,由各單位依據國家和鐵路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等進行判定。
2024-12-2747.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重大火災隱患的術語和定義、判定原則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綜合判定要素等。本標準適用于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在用工業與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關場所因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而形成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5907(所有部分) 防詞匯GB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13690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56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222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A703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3.術語和定義GB/T 5907、GB 13690、GB 50016、GB 50074、GB 50084、GB 50116、GB 50156、GB 50222、GB 5097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重大火災隱患majorfirepotential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3.2公共娛樂場所placeofpublicamusement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閑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3.3公眾聚集場所publicgatheringplace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3.4人員密集場所assemblyoccupancy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3.5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placeofflammableandexplosivematerial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廠房和裝置、庫房、儲罐(區)、商店、專用車站和碼頭,可燃氣體儲存(儲配)站、充裝站、調壓站、供應站,加油加氣站等。3.6重要場所importantplace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社會、政治影響和經濟損失的場所,如國家機關,城市供水、供電、供氣和供暖的調度中心,廣播、電視、郵政和電信建筑,大、中型發電廠(站)、110kV及以上的變配電站,省級及以上博物館、檔案館及國家文物保護單位,重要科研單位中的關鍵建筑設施,城市地鐵與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4.判定原則和程序4.1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應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4.2重大火災隱患判定適用下列程序:a)現場檢查:組織進行現場檢查,核實火災隱患的具體情況,并獲取相關影像和文字資料;b)集體討論:組織對火災隱患進行集體討論,做出結論性判定意見,參與人數不應少于3人;c)專家技術論證: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按照本標準判定重大火災隱患有困難的,應組織專家成立專家組進行技術論證,形成結論性判定意見。結論性判定意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同意。4.3技術論證專家組應由當地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消防技術專家組成,人數不應少于7人。4.4集體討論或技術論證時,可以聽取業主和管理、使用單位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5.判定方法5.1一般要求5.1.1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應按照第4章規定的判定原則和程序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直接判定方法或綜合判定方法。5.1.2直接判定要素和綜合判定要素均應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要素。5.1.3下列情形不應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a)依法進行了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并已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b)單位、場所已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c)不足以導致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5.2直接判定5.2.1重大火災隱患直接判定要素見第6章。5.2.2符合第6章任意一條直接判定要素的,應直接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5.2.3不符合第6章任意一條直接判定要素的,應按5.3的規定進行綜合判定。5.3綜合判定5.3.1重大火災隱患綜合判定要素見第7章。5.3.2采用綜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災隱患時,應按下列步驟進行:a)確定建筑或場所類別;b)確定該建筑或場所是否存在第7章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數量;c)按第4章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對照5.3.3進行重大火災隱患綜合判定;d)對照5.1.3排除不應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情形。5.3.3符合下列條件應綜合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a)人員密集場所存在7.3.1~7.3.9和7.5、7.9.3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3條以上(含本數,下同);b)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存在7.1.1~7.1.3、7.4.5和7.4.6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3條以上;c)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存在第7章規定的任意綜合判定要素4條以上;d)其他場所存在第7章規定的任意綜合判定要素6條以上。5.3.4發現存在第7章以外的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情形,技術論證專家組可視情節輕重,結合5.3.3做出綜合判定。6.直接判定要素6.1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6.2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75%。6.3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油站、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儲量達到或超過GB50156對一級站的規定。6.4甲、乙類生產場所和倉庫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6.5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其總凈寬度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80%。6.6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6.7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固定滅火、冷卻、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火災報警設施。6.8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或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6.9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動場所,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6.10人員密集場所的居住場所采用彩鋼夾芯板搭建,且彩鋼夾芯板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低于GB8624規定的A級。7.綜合判定要素7.1總平面布置7.1.1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城市消防規劃的要求設置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堵塞、占用。7.1.2建筑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占用或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的80%,明火和散發火花地點與易燃易爆生產廠房、裝置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7.1.3在廠房、庫房、商場中設置員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等活動,且不符合GA703的規定。7.1.4地下車站的站廳乘客疏散區、站臺及疏散通道內設置商業經營活動場所。7.2防火分隔7.2.1原有防火分區被改變并導致實際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50%。7.2.2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數量大于該防火分區相應防火分隔設施總數的50%。7.2.3丙、丁、戊類廠房內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7.3安全疏散設施及滅火救援條件7.3.1建筑內的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的設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被占用。7.3.2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7.3.3除6.5規定外的其他場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數量或寬度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7.3.4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建筑物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而未設置。7.3.5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距離大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125%。7.3.6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所設置設施的損壞率大于標準規定要求設置數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所設置設施的損壞率大于標準規定要求設置數量的50%。7.3.7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高層建筑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超過其設置總數的20%,其他建筑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大于其設置總數的50%。7.3.8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前室的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規定。7.3.9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樓梯間、疏散門或安全出口設置柵欄、卷簾門。7.3.10人員密集場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廣告牌等遮擋。7.3.11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救援場地設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響火災撲救。7.3.12消防電梯無法正常運行。7.4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7.4.1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水源、儲存泡沫液等滅火劑。7.4.2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7.4.3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7.4.4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外,其他場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7.4.5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除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外的其他固定滅火設施。7.4.6已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7.5防煙排煙設施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7.6消防供電7.6.1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負荷級別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7.6.2消防用電設備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7.6.3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用電設備末端自動切換裝置,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自動切換。7.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7.7.1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員密集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7.7.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能正常運行。7.7.3防煙排煙系統、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控制。7.8消防安全管理7.8.1社會單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專職消防隊。7.8.2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未按GB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7.9其他7.9.1生產、儲存場所的建筑耐火等級與其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不相匹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7.9.2生產、儲存、裝卸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或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爆電氣設備和泄壓設施,或防爆電氣設備和泄壓設施失效。7.9.3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燃油、燃氣設備,或燃油、燃氣管道敷設和緊急切斷裝置不符合標準規定。7.9.4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或安裝電氣設備,或采用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消防配電線纜和其他供配電線纜。7.9.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2024-12-2746.露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認定露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情形的通知礦安﹝2023﹞125號各產煤省、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第十八條第十一項“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規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在《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基礎上,認定下列情形為露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請遵照執行。一、邊坡變形量出現異常變化,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或者出現滑坡征兆,未及時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的。“邊坡變形量出現異常變化”包括邊坡明顯沉降、嚴重變形、變形加速等情形。“明顯沉降”是指硬巖(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30MPa)沉降≥10cm、軟巖(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5—30MPa之間)沉降≥25cm、極軟巖(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5MPa)沉降≥40cm等情形。“嚴重變形”是指邊坡出現較大裂縫(30cm以上),平盤大面積滑落、垮塌或者平盤明顯底鼓等情形。“變形加速”是指邊坡監測資料顯示的邊坡位移量在72小時內連續出現加速變化的趨勢。“滑坡征兆”包括邊坡出現大面積滾石滑落或者裂縫增大、貫通等現象。“裂縫增大、貫通”是指采場邊坡裂縫長度達到200m及以上且高度超過3個臺階,排土場邊坡裂縫長度達到500m及以上且高度超過3個臺階的情形。二、邊坡角大于設計最大值,或者臺階高度嚴重超高、平盤寬度嚴重不足的。“臺階高度嚴重超高”是指采場、排土場單個臺階高度大于設計值的2倍及以上。“平盤寬度嚴重不足”是指正常工作的平盤寬度不足設計值1/2的,不包括臨時到界平盤和已到界平盤。三、邊坡監測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監測內容不全面,監測范圍未做到全覆蓋的,或者關閉、破壞邊坡監測系統,隱瞞、篡改、銷毀邊坡監測數據、信息的。“邊坡監測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邊坡監測系統因故障不能發揮應有監控、監測作用,且未采用人工監測等補救措施的。“監測內容不全面”是指缺少表面變形、裂縫、隆起其中任何一項的。“監測范圍未做到全覆蓋”是指未覆蓋采場、排土場全部區域(包括采場端幫和工作幫邊坡、排土場到界邊坡和工作幫邊坡)。四、在高溫區和自然發火區爆破時未采取措施的。“未采取措施”是指未采取下列措施中任何一項的:測試孔內溫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內溫度在80℃以上的高溫炮孔采取有效滅火、降溫措施;高溫孔降溫處理合格后方可裝藥起爆;高溫孔應當采用熱感度低的炸藥,或者將炸藥、雷管作隔熱包裝。五、井工轉露天開采的煤礦,未探明老空區情況,或者已探明未制定安全措施的。六、將采煤工程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將剝離工程發包給2家以上單位或者個人的。“采煤工程”包括坑下煤炭采裝、運輸全過程,不得作為獨立工程對外承包,不得使用勞務派遣工,承包單位完全實現無人駕駛運輸的除外。“剝離工程”包括坑下土巖采裝、運輸、排棄全過程。認定本情形的過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七、將剝離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或者未對剝離工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違法分包”是指承包單位將土巖采裝、運輸、排棄中的任一過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未對剝離工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是指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與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中,免除或者轉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義務的。“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是指未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協議、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對承包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或者發現安全生產問題未督促整改。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3年9月14日
2024-12-2645.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礦井直達地面的獨立安全出口少于2個,或者與設計不一致;2.礦井只有兩個獨立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間距小于30米,或者礦體一翼走向長度超過1000米且未在此翼設置安全出口;3.礦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為豎井且豎井內均未設置梯子間,或者作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籠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統且未設梯子間;4.主要生產中段(水平)、單個采區、盤區或者礦塊的安全出口少于2個,或者未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5.安全出口出現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設施不能正常使用,導致安全出口不暢通。(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工藝。(三)不同礦權主體的相鄰礦山井巷相互貫通,或者同一礦權主體相鄰獨立生產系統的井巷擅自貫通。(四)地下礦山現狀圖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保存《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 -2020)第4.1.10 條規定的圖紙,或者生產礦山每3個月、基建礦山每1個月未更新上述圖紙;2.巖體移動范圍內的地面建構筑物、運輸道路及溝谷河流與實際不符;3.開拓工程和采準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區與實際不符;4.相鄰礦山采區位置關系與實際不符;5.采空區和廢棄井巷的位置、處理方式、現狀,以及地表塌陷區的位置與實際不符。(五)露天轉地下開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設計采取防排水措施;2.露天與地下聯合開采時,回采順序與設計不符;3.未按設計采取留設安全頂柱或者巖石墊層等防護措施。(六)礦區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氣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時,未按設計采取防治水措施。(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排水泵數量少于3臺,或者工作水泵、備用水泵的額定排水能力低于設計要求;2.井巷中未按設計設置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與水泵未有效連接;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裝設防水門,或者另外一個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7米以上;4.利用采空區或者其他廢棄巷道作為水倉。(八)井口標高未達到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設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九)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或者復雜的礦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2.未設置防治水機構,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隊伍;3.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或者未按設計進行探放水作業。(十)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不符;2.主要排水系統的水倉與水泵房之間的隔墻或者配水閥未按設計設置。(十一)在突水威脅區域或者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編制防治水技術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鉆孔的數量、深度低于設計要求,或者超前鉆孔方位不符合設計要求。(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者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十三)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安裝井下環境監測系統,實現自動監測與報警;2.未按設計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采取防滅火措施;3.發現自然發火預兆,未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十四)相鄰礦山開采巖體移動范圍存在交叉重疊等相互影響時,未按設計留設保安礦(巖)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十五)地表設施設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設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1.巖體移動范圍內存在居民村莊或者重要設備設施;2.主要開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滾石、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影響。(十六)保安礦(巖)柱或者采場礦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設計留設礦(巖)柱;2.未按設計回采礦柱;3.擅自開采、損毀礦(巖)柱。(十七)未按設計要求的處理方式或者時間對采空區進行處理。(十八)工程地質類型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地壓防治工作;2.未制定防治地壓災害的專門技術措施;3.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未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十九)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設計采取支護措施。(二十)礦井未采用機械通風,或者采用機械通風的礦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正常生產情況下,主通風機未連續運轉;2.主通風機發生故障或者停機檢查時,未立即向調度室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3.主通風機未按規定配備備用電動機,或者未配備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備及工具;4.作業工作面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5.未設置通風系統在線監測系統的礦井,未按國家標準規定每年對通風系統進行1次檢測;6.主通風設施不能在10分鐘之內實現礦井反風,或者反風試驗周期超過1年。(二十一)未配齊或者隨身攜帶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或者從業人員不能正確使用自救器。(二十二)擔負提升人員的提升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升機、防墜器、鋼絲繩、連接裝置、提升容器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或者提升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失效;2.豎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馬頭門設置的安全門或者搖臺與提升機未實現聯鎖;3.豎井提升系統過卷段未按國家規定設置過卷緩沖裝置、楔形罐道、過卷擋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員的罐籠提升系統未按國家規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過卷段內設置罐籠防墜裝置;4.斜井串車提升系統未按國家規定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阻車器、擋車欄,或者連接鏈、連接插銷不符合國家規定;5.斜井提升信號系統與提升機之間未實現閉鎖。(二十三)井下無軌運人車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取得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2.載人數量超過25人或者超過核載人數;3.制動系統采用干式制動器,或者未同時配備行車制動系統、駐車制動系統和應急制動系統;4.未按國家規定對車輛進行檢測檢驗。(二十四)一級負荷未采用雙重電源供電,或者雙重電源中的任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二十五)向井下采場供電的6kV~35kV系統的中性點采用直接接地。(二十六)工程地質或者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井巷工程施工未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未按施工組織設計落實安全措施。(二十七)新建、改擴建礦山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1.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準,或者批準后出現重大變更未經再次批準擅自組織施工;2.在竣工驗收前組織生產,經批準的聯合試運轉除外。(二十八)礦山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工程項目發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1.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有法定資質和條件的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數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數量;2.承包單位項目部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數量、條件或者不屬于承包單位正式職工。(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動火作業未按國家規定落實審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三十)礦山年產量超過礦山設計年生產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產量大于礦山設計年生產能力的20%及以上。(三十一)礦井未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通信聯絡系統,或者已經建立的系統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系統運行不正常未及時修復,或者關閉、破壞該系統,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三十二)未配備具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礦長、總工程師以及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或者未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專業的技術人員。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事故隱患(一)地下開采轉露天開采前,未探明采空區和溶洞,或者未按設計處理對露天開采安全有威脅的采空區和溶洞。(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工藝。(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或者分層開采。(四)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者最終邊坡臺階高度超過設計高度。(五)開采或者破壞設計要求保留的礦(巖)柱或者掛幫礦體。(六)未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邊坡進行穩定性分析。(七)邊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場邊坡未進行在線監測;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邊坡未建立邊坡穩定監測系統;3.關閉、破壞監測系統或者隱瞞、篡改、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八)邊坡出現滑移現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邊坡出現橫向及縱向放射狀裂縫;2.坡體前緣坡腳處出現上隆(凸起)現象,后緣的裂縫急劇擴展;3.位移觀測資料顯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現加速變化的趨勢。(九)運輸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十)凹陷露天礦山未按設計建設防洪、排洪設施。(十一)排土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順坡排土,未按設計采取安全措施;2.排土場總堆置高度2倍范圍以內有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設計采取安全措施;3.山坡排土場周圍未按設計修筑截、排水設施。(十二)露天采場未按設計設置安全平臺和清掃平臺。(十三)擅自對在用排土場進行回采作業。三、尾礦庫重大事故隱患(一)庫區或者尾礦壩上存在未按設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礦庫安全的活動。(二)壩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變形等現象;2.壩體出現貫穿性裂縫、坍塌、滑動跡象;3.壩體出現大面積縱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滲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積沼澤化。(三)壩體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積子壩的外坡比陡于設計坡比。(四)壩體高度超過設計總壩高,或者尾礦庫超過設計庫容貯存尾礦。(五)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六)采用尾礦堆壩的尾礦庫,未按《尾礦庫安全規程》(GB39496-2020)第6.1.9條規定對尾礦壩做全面的安全性復核。(七)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八)汛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尾礦庫進行調洪演算,或者濕式尾礦庫防洪高度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值,或者干式尾礦庫防洪高度和防洪寬度小于設計值。(九)排洪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蓋板等排洪建構筑物混凝土厚度、強度或者型式不滿足設計要求;2.排洪設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達不到設計要求;3.排洪構筑物終止使用時,封堵措施不滿足設計要求。(十)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十一)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進行排放。(十二)冬季未按設計要求的冰下放礦方式進行放礦作業。(十三)安全監測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設計設置安全監測系統;2.安全監測系統運行不正常未及時修復;3.關閉、破壞安全監測系統,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十四)干式尾礦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入庫尾礦的含水率大于設計值,無法進行正常碾壓且未設置可靠的防范措施;2.堆存推進方向與設計不一致;3.分層厚度或者臺階高度大于設計值;4.未按設計要求進行碾壓。(十五)經驗算,壩體抗滑穩定最小安全系數小于國家標準規定值的0.98倍。(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及“頭頂庫”未按設計設置通往壩頂、排洪系統附近的應急道路,或者應急道路無法滿足應急搶險時通行和運送應急物資的需求。(十七)尾礦庫回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經批準擅自回采;2.回采方式、順序、單層開采高度、臺階坡面角不符合設計要求;3.同時進行回采和排放。(十八)用以貯存獨立選礦廠進行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的場所,未按尾礦庫實施安全管理的。(十九)未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2024-12-2644.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二)瓦斯超限作業;(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層越界開采;(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二)煤礦或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三)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四) 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六)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20%以上的。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業的;(三)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的。第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設立防突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外);(四)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數據造假的;(六)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第七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正常使用的;(二)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第八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不具有同等能力的;(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用串聯通風的;(四)未按照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盤)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的;(六)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聯絡巷中的風墻、風門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造成風流短路的;(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或者采用傾斜長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的;(八)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未按照國家規定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有關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風時,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十)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的。第九條 “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二)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未設置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未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或者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探放水的;(四)未按照國家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破壞)各種防隔水煤(巖)柱的;(五)有突(透、潰)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人員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七)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或者生產礦井延深到設計水平時,未建成防、排水系統而違規開拓掘進的;(八)礦井主要排水系統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倉容量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九)開采地表水體、老空水淹區域或者強含水層下急傾斜煤層,未按照國家規定消除水患威脅的。第十條 “超層越界開采”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開采煤層層位或者標高進行開采的;(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進行開采的;(三)擅自開采(破壞)安全煤柱的。第十一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煤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或者開采有沖擊傾向性煤層未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或者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未進行采區、采掘工作面沖擊危險性評價的;(二)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設置專門的防沖機構、未配備專業人員或者未編制專門設計的;(三)未進行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或者未進行防沖措施效果檢驗以及防沖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組織生產建設的;(四)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違規開采孤島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間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開采順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國家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設煤(巖)柱造成應力集中的;(五)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沖擊地壓危險區域人員準入制度的。第十二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或者未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的;(二)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三)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繼續生產建設的;(四)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啟封火區的。第十三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國家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二)井下電氣設備、電纜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三)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或者采(盤)區內防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的;(四)未按照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六)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第十四條 “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單回路供電的;(二)有兩回路電源線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段的;(三)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為復雜和極復雜的建設礦井,以及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未形成兩回路供電的。第十五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或者審查批準后作出重大變更未經再次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二)新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組織采煤的(經批準的聯合試運轉除外);(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第十六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礦未采取整體承包形式進行發包,或者將煤礦整體發包給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二)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進行生產的;(三)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四)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承包方再次將煤礦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五)井工煤礦將井下采掘作業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除外)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以及轉包井下新水平延深開拓工程的。第十七條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建設的;(二)改制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生產建設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第十八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分別配備專職的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二)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范圍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或者瓦斯等級鑒定弄虛作假的;(四)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以及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并在國家規定期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五)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面,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或者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管理制度時偽造記錄,弄虛作假的;(六)礦井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對系統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及屏蔽,或者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七)提升(運送)人員的提升機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裝保護裝置,或者保護裝置失效,或者超員運行的;(八)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入井前未經過第三方阻燃和抗靜電性能試驗,或者試驗不合格入井,或者輸送帶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護裝置或者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失效的;(九)掘進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獨頭巷道維修(著火點、高溫點處理)時,維修(處理)點以里繼續掘進或者有人員進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壓風、供水、通信線路及裝置的;(十)露天煤礦邊坡角大于設計最大值,或者邊坡發生嚴重變形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十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第十九條 本標準所稱的國家規定,是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國務院及其應急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第二十條 本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同時廢止。
2024-12-2543.文物行業重大事故隱患特征清單
文物行業重大事故隱患特征清單檢查范圍重點檢查事項日常文物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和問題1.安全管理(1)無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未實施安全責任制;(2)未公告公示本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3)缺少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保衛人員;(4)無安全管理制度,未針對主要安全風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對本單位重點安全區域部位、重點安全風險隱患不了解、不知情;(6)未進行日常安全巡查檢查,無安全檢查記錄檔案;(7)抽查檢查發現的突出安全隱患問題未整改。2.安全設施設備建設、運維(1)無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或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配置明顯不足;(2)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嚴重老化破損,或者將專用器材移作他用,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3)未對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或設施設備不達標等導致安防、消防設施設備不能正常啟用或運行的;(4)安防、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取得相關證書,不能熟練操作控制設備;(5)缺乏消防水源或者消防水量和水壓嚴重不足;(6)未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的;(7)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封堵,防火間距被侵占。3.應急預案演練、安全教育培訓(1)未根據火災等各類突發安全情況制定應急預案;(2)未開展過安全應急演練;(3)安全管理人員不清楚應急處置工作重點和工作程序、步驟,不了解疏散逃生路線;(4)未進行消防安全、安全保衛專業培訓,不會使用消防、安防設施設備;(5)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隊員不能熟練掌握處置初起火災方法。4.火災危險源(1)違規使用超負荷大功率電熱器具;違規使用鹵素燈、白熾燈、高壓汞燈等高溫照明設備;(2)空調、電磁爐、電茶壺等用電設備嚴重老化;(3)在文博單位室內為電動車輛、蓄電池等充電;(4)大量明敷電氣線路未穿管保護,普遍存在線路老化、絕緣層破損、線路受潮、水浸等問題;有多處過熱、燒損、熔焊、電腐蝕等痕跡;(5)使用淘汰刀閘開關,電氣線路、開關、插座或電器設備直接設置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無防護措施;(6)配電柜(箱、盤)未正確安裝,存在漏電危險,以及插座串聯或者級聯使用;配電箱、用電設備、線路接頭的危險距離范圍內堆放有可燃物,大功率電器散熱空間不符合散熱要求;(7)違規采用泡沫彩鋼板等易燃可燃材料在文博單位內搭建臨時用房;(8)在禁煙場所吸煙或文物保護范圍內違規使用明火;在非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保護單位燃香、點燈、燒紙(帛)。重點場所、不同使用功能區域存在的風險隱患和問題1.用于居住的文物建筑(1)未嚴格控制用火行為,依然使用柴火、炭火作為主要火源的;(2)違規使用或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小型液化氣爐、油氣爐及其他甲、乙類液體燃料等;(3)廚房未與其他區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爐具和燃氣設施未檢測和保養,燃氣管道、法蘭接頭、儀表、閥門等存在嚴重破損、泄漏、老化等;(4)文物建筑內堆放大量柴草、木料、煤炭等易燃可燃物。2.用于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建筑(1)未在指定區域內燃燈、燒紙、焚香;確需使用明火時,未采取防護措施加強管理,并由專人看管;(2)文物建筑殿內使用的經幡、帳幔、傘蓋、地毯、錦繡等可燃織物未與明火源、電氣線路、電器產品等保持安全距離;(3)長明燈、蠟燭未采取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固定燈座、燈罩和燭臺等安全防護措施;(4)僧人宿舍內違規用火用電,缺乏消防設施器材等防范措施。3.文物保護工程、考古和新建改建博物館工地等(1)無工程工地安全安全責任人;(2)將工程項目非法轉包、分包等;(3)未制定工程工地安全管理制度;未進行工地安全巡查檢查;(4)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文物安全防護設施設備;(5)未開展施工人員崗前安全警示教育培訓;(6)未編制人員救護、文物搶救保護等預案;(7)施工現場違規用電動火;(8)未嚴格履行電氣焊等動火作業審批手續;(9)聘用和召請未經安全培訓合格、未取得相關證書的人員在特種作業崗位上崗作業。(10)動火作業人員未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未落實現場監護人員和防范措施;(11)未對電氣焊設備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帶病作業,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電氣焊設備;(12)未對考古作業或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危險區域、部位采取加固、支護、圍擋等安全措施。4.外包外租生產經營活動和涉及場所區域(1)利用文物博物館單位開展生產經營和場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類似方式)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資質資格以及雙方未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清的;(2)承包承租方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實施安全管理制度;(3)未將上述生產經營活動納入文物行業安全管理,未實施問題隱患排查和定期安全檢查;(4)上述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現突出安全隱患和問題,未進行整改整治;(5)違規設置經營性商鋪、公共娛樂場所、民宿酒店飯店等;(6)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或餐飲用火、施工用火存在突出問題;(7)大量照明燈具設置及電氣線路敷設不符合要求;(8)違規儲存、使用大量易燃易爆物品。
2024-12-2542.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 為準確判定、及時消除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郵政快遞業生產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郵件快件生產作業過程中存在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第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產安全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且未落實各層級各崗位人員消防安全職責;(二)處理場所內建設、使用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的撬裝式加油裝置等儲油儲氣設施設備;第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處理場所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為分揀作業重大事故隱患:(一)傳送帶滾筒、托輥、皮帶分段接縫等人體能觸及到的設備外露旋轉部位未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護罩、防護欄、過渡板等安全防護裝置;(二)分揀設備人員操作側未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急停裝置;(三)易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等事故區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備。第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處理場所內車輛作業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為場內車輛傷害重大事故隱患:(一)在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內部未通過地面劃線或安裝隔離設備等方式劃分人行道與機動車道;(二)對進入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內部道路的裝卸、接駁車輛未規劃指定行駛路線、指定停靠位置;(三)對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內部人車交匯、裝卸、接駁等區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備。第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據本標準判定并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第七條 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對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的安全保障實行統一管理,監督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執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生產安全教育培訓等郵政業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條 對根據本標準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由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依法會同相關權責部門處理。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國郵辦發〔2023〕24 號)同時廢止。
2024-12-2441.民航專業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民航專業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隱患 判定標準(試行)前 言為規范民航專業工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重大安全隱患 管理,防范和遏制較大及以上級別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為民航專 業工程施工現場重大安全隱患的分級和管控提供參考依據,民航 局機場司組織成立編寫組,依托民航安全能力建設資金項目“民 航專業工程施工安全‘雙重預防機制’技術研究”,編制了《民 航專業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編寫組經調 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行業判定標準,并在公開 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本《判定標準》。《判定標準》共分為四章:1 總則;2 術語;3 重大安全隱 患;4 需重點關注的一般安全隱患。本《判定標準》由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日常管理。 因首次編制,部分術語及條款根據施工經驗及事故教訓總結歸 納,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函告編寫組(地址:北 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6 號方恒國際中心A 座 7 層安全監督處, 郵編 100102,E-mail:lishian2013@126.com)。主編單位: 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參編單位:中國礦業大學(北京)主 編:林 建 李世安參編人員:佟瑞鵬 郭東塵 王 爽 李 童 段學科梁釋心 張 坤 耿德宇 于 然 苗 健董匯標主 審:宋 力 肖殿良參審人員:王 卓姚宏博董家廣戴 征劉愛軍廖志高胡一俊張 超馬 強李 正劉世英馬劍波宋 敏翁訓龍侯俊剛韓文景李清國葉 松李 禎 目 錄1 總 則 12 術 語 23 重大安全隱患 43.1 管理類 43.2 高大模板施工 63.3 現澆混凝土支架 73.4 腳手架工程 73.5 高邊坡、深基坑工程 83.6 土石方工程 83.7 暗挖施工 93.8 施工駐地及場站建設 94 需重點關注的一般安全隱患 104.1 管理類 104.2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 104.3 橋式和門式起重機 114.4 塔式起重機 114.5 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 124.6 臨時用電 124.7 混凝土施工 134.8 超過 3m(含 3m)的基坑(槽)施工 134.9 暗挖施工 134.10 土石圍堰施工 134.11 有限空間作業 144.12 施工現場施工便道 144.13 動火作業 144.14 施工駐地及場站建設 151 總 則1.1 為遏制民航專業工程較大及以上級別事故、全力壓減 一般事故,為施工現場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提供依據,依據相關法 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編制本判定標準。1.2 本判定標準所述條款適用于民航專業工程施工現場重 大安全隱患的判定。1.3 當存在本判定標準第三章描述條款情況之一時,即判 定為重大安全隱患。1.4 當存在本判定標準第四章描述條款情況之一時,即判 定為需重點關注的一般安全隱患。1.5 施工現場除不得違反本判定標準所列條款之外,尚應 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規定。火災、危險化學品、有毒有害物 質等方面重大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2 術 語2.1 重大安全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經過一定 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民 航專業工程參建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安全隱患。2.2 施工現場民航專業工程范圍內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2.3 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指民航專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 死群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工程。2.4 高大模板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高度超過 8m,或 搭設跨度超過 18m,或施工總荷載大于 15kN/m2,或集中線荷載 大于 20kN/m 的模板工程。2.5 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崗位類別的統稱,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 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種。2.6 TN-S 接零保護系統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開設置的接零保護系統。2.7 起重吊裝使用起重設備將建筑結構構件、器具、材料或設備提升或移 動至設計指定位置和標高,并按要求安裝固定的施工過程。2.8 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未被設計 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 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 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2.9 淺埋暗挖法在軟弱圍巖地層中,在淺埋條件下修建地下工程,以改造地 質條件為前提,以控制地表沉降為重點,以格柵(或其他鋼結構) 和噴錨作為初期支護手段,按照十八字原則(管超前、嚴注漿、短開挖、強支護、快封閉、勤測量)進行施工的工法。3 重大安全隱患3.1 管理類3.1.1 無資質證書或超資質承攬工程,或將工程進行轉包、違法分包。3.1.2 無項目審批、無工程設計、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 續開展工程施工。3.1.3 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施工活 動。3.1.4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書從事相關工作。3.1.5 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數量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項目經理無執業資格、不在崗履職。【條文說明】《運輸機場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管 理辦法(試行)》 (民航規〔2021〕6號)規定了專職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的配備要求。3.1.6 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以下簡稱 “危大工程” )未編 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 的工程( 以下簡稱“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 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 未重新組織專家論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3.1.7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未驗 收或驗收不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3.1.8 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 崗作業。【條文說明】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 裝拆卸工、焊接作業人員、建筑電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 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才 能取得作業操作資格證書。3.1.9 模板支撐體系和腳手架體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構配 件,未提供產品合格證及質量檢驗報告;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 入使用。3.1.10 使用危及生產安全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淘汰目錄 中禁止類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3.1.11 影響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 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未提供企業標準、成果鑒定、檢測報告、產 品合格證,未進行專家論證。3.1.12 施工單位未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記錄 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條文說明】《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和《民航安全風險 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管理規定》均對建立 健全落實本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 理情況提出了要求。3.1.13 施工現場違規儲存、使用可燃物或易燃易爆化學物 品。3.1.14 其他嚴重違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 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 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3.2 高大模板施工3.2.1 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3.2.2 模板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3.2.3 模板的安裝未按施工專項方案要求設置縱、橫、斜 支撐或水平拉桿。3.2.4 安裝后模板、支撐構件間的相互位置不符合規范及 施工方案要求。3.2.5 鋼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澆筑順序未按方案規 定進行,局部荷載大于設計值。3.2.6 模板拆除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3.2.7 拆除順序未按施工專項方案要求進行。【條文說明】《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 第4.5.2條規定,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方可拆除底模及 支架;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同條件養護的混凝土立方體試件抗 壓強度應符合以下規定:①板:當跨度≤2m時,混凝土抗壓強度應≥50%設計標準值; 當跨度>2m,≤8m時,混凝土抗壓強度應≥75%設計標準值;當 跨度>8m時,混凝土抗壓強度應≥100%設計標準值;②梁、拱、殼:當跨度≤8m時,混凝土抗壓強度應≥75%設 計標準值;當跨度>8m時,混凝土抗壓強度應≥100%設計標準 值;③懸臂構件:混凝土抗壓強度應≥100%設計標準值。3.3 現澆混凝土支架3.3.1 支架的地基或基礎的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 求。3.3.2 支架未按設計或施工規范要求預壓。3.3.3 存在相互搭接且作為支撐結構的支架或模板在拆除 時無臨時穩定措施。3.3.4 支架構配件不符合規范要求。3.4 腳手架工程3.4.1 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 求。【條文說明】本條所述“基礎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 ”的情 況如下:(1)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基礎未進 行承載力驗算,或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 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 規范》(JGJ166-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腳手架 安全技術標準》(JGJ/T 231-2021)、《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 架安全技術標準》(JGJ/T 128-2019)中有關基礎承載力的驗算 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2)懸挑式腳手架,懸挑工字鋼強度、截面高度、截面形 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鋼梁與建筑結構錨固處結構強度、錨固措 施不符合設計要求,或錨固段與懸挑段長度比小于1.25。(3)無加固措施的情況下,在落地式腳手架基礎附近開挖 設備基礎或管溝。3.4.2 腳手架使用過程中,連墻件、剪刀撐、斜撐設置的位置、數量偏差較大或整層缺失;桿件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條文說明】本條中連墻件設置的位置和數量偏差較大包 括: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的垂直間距大 于建筑物的層高;連墻件的軸向力大于方案設計值或單個連墻件 所覆蓋的腳手架外側面積的迎風面積大于方案設計值。3.5 高邊坡、深基坑工程3.5.1 開挖時未逐級開挖逐級防護或出現嚴重超挖情況。3.5.2 未按照自上而下的順序分層、分段、對稱、均衡、 適時的原則進行開挖。3.5.3 未按設計或方案設置臨時排水設施。3.5.4 未按規范或設計要求采取監測措施。3.5.5 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底部出現管涌,周邊道 路出現裂縫、鼓包、塌陷,管線、建筑物或構筑物等出現危險征 兆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3.5.6 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 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3.5.7 對既有邊坡坡腳開挖且未采取有效支護。3.6 土石方工程3.6.1 未按設計及方案放坡。3.6.2 未采取支護措施或支護結構不符合設計要求。3.6.3 應進行監控而未有效監控的。3.6.4 坡頂堆土堆料、機具超過設計限值。3.7 暗挖施工3.7.1 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 施失效且繼續施工。3.7.2 施工時出現涌水、涌砂、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 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3.7.3 未按規范或設計要求監測和地質超前預報。3.7.4 地質條件較差地段未對圍巖進行超前支護或加固。3.7.5 圍巖較差、變形較大的隧道,上部斷面開挖后未按 設計要求及時采取控制圍巖及初期支護變形量的措施。3.7.6 圍巖自穩能力差,拱架施工不符合規范及設計要求。3.8 施工駐地及場站建設3.8.1 設置在地質災害、水文災害或影響區域。3.8.2 與集中爆破區、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庫、高壓線的 安全距離不足。3.8.3 大型設備設施傾覆影響范圍內設置辦公區、生活區。【條文說明】場站是指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的施工場所、臨 時設施,一般包括拌和站、鋼筋加工場、預制場、原材料存放場 地及隧道臨建設施等。大型臨時設施,是為保證施工和管理的正常進行,根據大型 臨時工程計劃和施工總平面圖的要求在施工現場及附近建造或 搭設的規模較大的臨時性設施,包括各種大型臨時生活設施、辦 公設施、生產設施、運輸設施、儲存設施、管線設施、通訊設施 和消防安全設施等。4 需重點關注的一般安全隱患4.1 管理類4.1.1 未經合規性和可行性論證任意壓縮合理工期。4.1.2 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4.1.3 未制定安全作業規定、規程或未按照已制定的規定、 規程開展作業。4.2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4.2.1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 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4.2.2 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 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4.2.3 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 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4.2.4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 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 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4.2.5 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 破壞。4.2.6 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 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4.2.7 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4.2.8 多臺起重機械抬吊同一構件時,起重機械性能差異 較大且缺少相應措施。4.2.9 起重吊裝違規作業,違反 “十不吊”要求。【條文說明】起重吊裝作業“十不吊 ”是指:超載或被吊物 重量不清不吊;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吊;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 可能引起滑動時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吊;結構或零 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 物件時不吊;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 時不吊;被吊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繩間未加襯墊時不吊;歪拉斜吊 重物時不吊;容器內裝的物品過滿時不吊。4.3 橋式和門式起重機4.3.1 橋式或門式起重機的重量限制器、行程開關和尾端 止擋等安全附件失效。4.3.2 停止使用后夾軌器或抗風纜等固定裝置未有效使 用。4.3.3 起重作業行走時發現偏移未及時停止作業或多臺起 重機同時作業未安裝防碰撞設施。4.4 塔式起重機4.4.1 塔式起重機頂升過程中操作不當,主要支撐體系限 制、限位安全附件缺失或附著設施安裝不到位或自由端過長。4.4.2 多臺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時安全距 離不足,防碰撞措施不到位或無專人指揮。4.4.3 行程開關和尾端止擋等安全附件失效。4.5 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4.5.1 未安裝防墜器,導軌架上下末端無限位器,底部無 緩沖器。4.5.2 附著設施未及時安裝或間距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4.5.3 軌道垂直度超標(h ≤70m 時不大于( 1/1000h)mm, 70m < h ≤ 100m 時小于等于 70mm,100m < h ≤ 150m 時小于等于 90mm,150m<h ≤ 200m 時小于等于 110mm,h> 200m 時小于等于 130mm)。4.5.4 限載標識不明確,或存在超載情況。4.5.5 安全裝置、限位裝置、防護設施未安裝、不靈敏或 失效。4.5.6 利用限位開關代替控制開關進行操作。4.6 臨時用電4.6.1 施工現場或施工機械設備與高壓線路之間的安全距 離不足且未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4.6.2 配電系統未采用三級配電分級漏電保護系統,未采 用 TN-S 接零保護系統,配電箱與開關箱漏電保護器參數不匹配。4.6.3 配電系統或電氣設備調試、試運行、檢修時,未按 操作規程和程序進行,未統一指揮、專人監護。4.6.4 特殊環境下(潮濕、密封容器等)未按規定使用安 全電壓、特種燈具。4.7 混凝土施工4.7.1 混凝土輸送泵管安裝時附著在塔式起重機、施工升 降機、支架、腳手架、爬梯上。4.7.2 混凝土澆筑施工過程中模板、支架和鋼筋骨架穩定 性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4.7.3 混凝土未達到設計要求強度的情況下進行土方回 填。4.8 超過 3m(含 3m)的基坑(槽)施工4.8.1 基坑周邊未按設計要求堆載、停放大型機械、設備。4.8.2 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定期監測地表及地下水滲流或監 測有泥砂、涌泥、涌水等情況出現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4.9 暗挖施工4.9.1 洞口邊、仰坡未按設計坡率進行開挖。4.9.2 仰坡未按設計及時進行支護。4.9.3 未定期監測邊仰坡變形。4.9.4 明洞襯砌強度未達到設計要求進行回填。4.10 土石圍堰施工4.10.1 土石圍堰無防排水和防汛措施。4.10.2 堰體結構出現破壞時,未采取有效措施。4.10.3 堰體出現流砂、涌水、涌泥等情況。4.10.4 圍堰工作水頭超過設計允許值。4.11 有限空間作業4.11.1 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 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4.11.2 有限空間作業未執行 “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 原則。4.11.3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外未設警戒區及警示標志,有限 空間作業負責人及監護人員未履行安全職責。4.12 施工現場施工便道4.12.1 施工便道承載力不足,未能保證施工車輛和設備行 駛安全。4.12.2 施工便道在急彎、陡坡、連續轉彎等危險路段未設 置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4.12.3 陡坡地帶施工便道未采取降坡或修繞行路等措施。4.12.4 施工便道與既有道路平面交叉處未設置道口警示 標志。4.13 動火作業4.13.1 施工現場未建立、實施動火審批制度。4.13.2 動火作業前未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 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未采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 離。4.13.3 動火作業未配備滅火器材,未設置動火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條文說明】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GB50720-2011)6.3.1,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 火作業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導致火災的主要原因。4.14 施工駐地及場站建設4.14.1 駐地使用防火等級為B 級及以下彩鋼板搭設。【條文說明】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臨 時設施所選用的材料應符合環保和消防要求,其構件的燃燒性能 等級為 A 級。
2024-12-24